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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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3日 03:30 点击数: 989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方略,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根据上级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总结我校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践经验,特修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行。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符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民主治校的原则,有利于保证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真实、诚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五)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干部教师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务公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相关副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研究生处、学生处、工会、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教工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校务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二)负责研究决定校务公开的政策、内容、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负责检查和考核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四)负责批准校务公开办公室提交的有关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案。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修订)校务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

(二)编制更新校务公开指南和目录,以不同形式安排校务公开内容;

(三)负责学校通用公开平台(如校园公开网、公开栏等)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对有关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五)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检查监督小组,由纪委办(监察处)、工会、审计处有关人员和教工代表等组成,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落实。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纪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上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保证校务公开有序开展;

(二)接受群众举报,对搞好校务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校务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公开的目录、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按规定要求公布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校务公开内容;

(三)接待并向师生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完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有关直属单位应参照学校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方式,建立本单位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立校务公开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把校务公开作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校务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条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公开的重点是办事依据、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主要内容有: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捐赠的款物等;

2.招生事务公开。包括招生计划、生源和政策,享受照顾录取的政策规定,录取的分数线,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名单等;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包括学生奖、贷、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

4.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决策和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收入,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3.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教材、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情况。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学校工程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对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竣工后验收结果和决算等,均实行公开;

4.干部人事工作。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工作调动,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等;

5.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6.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情况;

7.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校务公开的针对性。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该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小组)会议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

(二)会议形式。建立教职工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制度,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校情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公开校务,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文形式。学校通过会议纪要、通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四)新闻媒体形式。通过校报、闭路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和校内公开宣传栏等形式,建立校(院、部、处)务公开专题网页、固定公开橱窗,向社会和校内师生员工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

(五)以通知书、函信和收费联系卡等形式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有关事宜。

(六)可以利用的其他形式。如每周校领导接待日和学校办公室信访接待制度,公布校长热线、校长信箱、信访举报电话和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提供校务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或对公开内容提出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公开和反馈,使校务公开工作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积极探索重大决策听证、经费安排使用听证、教职员工申请列席招投标旁听等方式,建立群众和教职工参与校务公开的互动平台,不断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

五、校务公开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

(一)编制校务公开目录。学校各单位要联系实际,坚持全方位公开、全过程公开的原则,编制校(院、部、处)务公开目录,将公开事项(内容)、公开范围(对象)、公开形式、地点、公开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等具体化、细则化。编制公开目录要责任到位,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公开目录经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形成文件下发执行。

(二)校务公开内容的审定和公布。对已经列入校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校务公开目录、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送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通过有关载体予以公布。

(三)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事项公开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限,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四)校务公开档案资料的归档。每次公开的内容及群众反馈的意见、整改情况和结果等有关资料,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要求。上级有关校务公开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以及本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招生事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必须根据内容需要在时限内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质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公开要达到一定的时限,除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外,其余的最短不能少于三天。

六、校务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务公开专题会议,检查、布置、总结工作,校务公开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不按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工作,造成政治、经济等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员工可通过监督电话或校园网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检查监督小组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