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3:44 点击数: 112

重师发[2007]2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财经政策和各项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重庆市高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对经费支出严加控制,严格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与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费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运行状况;通过会计分析,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会计业务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各学院、部、处、室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制,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行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全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财会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校内财会人员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会计核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需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学校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强化效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2月左右根据上年度上报市教委的“二上”预算控制数和本年度学校的发展计划编制校内经费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形成正式经费预算方案,然后由财务处分别向校内有关预算管理单位下达预算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和考核的依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首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分管经费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校长对十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签字负责,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含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和支出预算,坚持统收统支,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年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财务处根据要求,对全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年终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经费时,坚持按照学校制定的《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处委托有关经办单位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部缴存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入帐,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条件组织收入。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严格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关于教育收费立项、审批及收费公示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学校制定的分成比例或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然后按财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校属各单位未经允许开设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校内使用的有价票证和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购买或印制,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经批准的代收单位使用收费票据时,可以到财务处借用,收据借出一个月内或累计金额超过一万元必须结帐缴款。凡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进行收费,借用他人帐号,使用他人票据者,均属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需借用空白票证和收据等,应指定专人直接向财务处办理借用和结算手续,借用人负责所领票证、收据的保管与使用,若发生遗失或造成损失,应由借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学校预算的开支,根据支出金额的大小,分别由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科长和处长分级审核处理;凡未纳入预算的各种开支,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财务处长签批后,再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实行效益跟踪管理。各项目单位先报预算,财务处按项目管理,凭批准的预算按进度、合同或有关规定办理支款手续。每个项目应有专人负责,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涉及工程费用的开支,待工程完工后,财务处凭工程审计决算通知书办理决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的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需要,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购置贵重设备必须写出专题报告送资产处,经有关部门进行购置前的必要性、效益性和可行性研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处执行;一次采购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监察处、审计处会同财务处拟定。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格控制自筹基建支出。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学校自筹经费的,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若需要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必须取得市教委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审批领导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涉及收、付款的,一律不得用现金往来,只能内部转帐;在外单位价拨物资,必须使用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其它收据和白字条等,财务部门拒绝办理支付。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市教委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教育实习、在职职工进修学习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报销凭证或单据遗失,应取得收款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销;但出差住宿费单据遗失,只能按出差未发生住宿费的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将合同副本一份交财务处备查。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由审计处进行事前审计,并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能生效,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查。校属各承包单位,虽然有经营自主权,但仍属学校管理的部门,在对外签订一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时,也需交财务处审查并加盖合同章,同时将经济合同副本交财务处存查。如违反以上规定而擅自签订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有关款项,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该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下列基金:

1.职工福利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集体福利待遇等。

2.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按不超过当年收取学费的20%计提,在事业支出的助学金中列支。

3.失业保险金: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4.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比例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存款及现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支付现金或签发现金支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超标准和违规支付现金。凡大宗商品交易发生的支付行为,一律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结算。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标准内,坚持每日清库,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四十条 严格支票监控,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和远期支付凭证,严禁签发无期支款凭证;各种银行付款凭证不得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一条 严格银行帐户管理,要坚持钱、帐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的原则;及时正确记载通过银行收支的各种日记账,定期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核对;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稽核人员与各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及支票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批准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主管校长牵头,财务处、资产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提出资产处理意见,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属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划转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由资产处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部门参加,对变动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由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移交,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定期向学校党政汇报学校财务状况。年终决算时还应当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有关附表以及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算报表内容以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就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处对全校的经费管理行使稽查职责;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五十条 审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以保证教育经费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杜绝违纪事件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