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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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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3:46 点击数: 48

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借鉴相关高校管理经验,针对2006年全校性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由以下原因造成资产的丢失、损坏:

1、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物品的;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店被盗的;

3、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无法归还的;

4、因单位拆分,去向不明的;

5、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丢失;

6、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

在资产清查中,盘亏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耐用低值、一般低值)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根据以上原因,将赔偿划分为:

1、属于被盗的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如立案材料等),可以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或个人长期占用国有资产不归还的,应由个人赔偿。赔偿金额从占用之日开始计算。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

计算公式: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加权系数(0-1):根据主、客观因素而定。

折旧年限计算依据:

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分类号05******);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分类号为03******);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分类号为07******);

其它设备:折旧年限酌情计算,一般原则不低于8年。

四、赔偿处理的权限

根据资产性质和损失价值大小,由使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主管校长分级负责审批。对单台件或成批价格在1万元以内,资产管理处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长审批;单台件或成批价格在3万元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经学校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具体流程

1、各单位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领取《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失申报表》,对资产清查盘亏表中设备逐一填写表格。原因栏说明原因,同时确定加权系数,计算出赔偿金额(如填写空间不足,可加页说明)。

2、申报表签字盖章齐备后(必须有主管经费的负责人签字),交回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3、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数额大小提出处置意见,分级审批。

4、单位按照审批意见执行赔偿,应该由单位赔偿的,财务处从该单位基金中扣除。单位无基金的,从教行费中扣除。应该由个人负责赔偿的,直接到财务处缴纳现金,或在工资中扣缴。

5、单位或个人凭财务处收款、划款凭证,到资产管理处核销账务。

                                                      重庆师范大学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