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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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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3:47 点击数: 45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纵横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自制、联营、合资转入校办企业等),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条 为保护学校资产,使学校资产在处置时能够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对于学校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必须按本程序实施。

第三条 处置申请:各单位拟对所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首先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和“重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表”,由本单位组成三人以上的小组对资产状况进行初步鉴定,并在“鉴定表”上签字。“鉴定表”内容不完整时,国资处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条 处置分级:国资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拟报废报损资产进行等级鉴定,并分级处置。其等级如下:

一级: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报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周转库,以校内调剂或扶贫处理为主。

二级:虽可做报废报损处置,但经适当维修后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资产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或扶贫处理。

三级报废报损资产: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2万元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资产管理处核销账目—→市教委审批备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计财处核销账目。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报损、报废的房物、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供暖、水电设备和单台价值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或成批资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设备,须由学校正式行文,上报市教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单台价值在五千至二万元以内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学校主管校长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单台价值在一千至五千元的,及单价较低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桌椅等,需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清点鉴定后,统一交回,集中处理。

第七条 资产回收:

(1)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资产,各单位必须按“申请表”和“鉴定表”核批的资产项目和数量如实交回,并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账目;

(2)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国资处同意。

(3)国资处按报废报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账,做到核批的资产项目和数量与实物相符,否则,要追究库房保管员的责任,并按《重庆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资产处置:

(1)所有报废报损资产的处置,均须上报资产管理处并按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由资产管理处集中统一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即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国资处置申报表》,经市教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国资处置批复书》。

(2)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批复书》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3)国资处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4)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作为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经费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本办法至学校批准并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师范大学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