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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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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3:50 点击数: 223

重师发〔2008〕136号

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统一支出标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07]10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差旅费包括在职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调动搬迁费;离退休人员出差旅费;学生差旅费。

第二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市内交通费按直线距离报销。市内出租车票从严控制,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或开会,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票。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高职称、处级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级别,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乘坐飞机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凡事前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发生的飞机票价在相应等级火车票价内的可据实报销;超过部份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时段内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火车硬座和长途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给予补助。

第四章 住宿费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如下:

职务\标准

市内(元/天)

市外(元/天)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200

300

副高职称、处级人员

150

200

其他人员

100

150

第十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其标准如下:

类别\补助标准

伙食补助(元/天)

公杂费(元/天)

备注

重庆市主城区

重庆市主城区以外远郊区县

市外

市外

出差

中、晚餐各16

40

50

30

基层、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等

10

工作期间

短期培训学习

8

经单位同意一个月以上

重庆市主城区范围: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城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出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凡乘坐出租车、校内车辆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不再发放当日公杂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须有会议通知(若属电话或网上通知,须提供传真或下载完整的会议通知)。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凭票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费一律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六章 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与工作人员随同生活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其他人员”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和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按规定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职工探配偶或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票价在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据实报销。职工探亲需中途转车的,按中转次数凭据报销住宿费(150元/天以内),无住宿费发票的,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职工探亲不报销行李费用、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等只能乘坐火车硬席、轮船四等舱位,市内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发票按“其他人员”标准的1/3报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若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他人证明,经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教职工在职学习差旅费及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