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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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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3:54 点击数: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财政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㈠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㈡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作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长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等由学校财务处负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学校党委对基建年度计划进行审批。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管基建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学校负责基本建设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为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的财务会计机构,在财务处内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㈢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统计报表。

㈣及时筹集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

㈤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㈥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㈦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效益。

㈧及时催报工程竣工决算,以便及时办理交付财产使用手续。

第八条 学校基建处和负责具体基本建设项目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基建管理部门)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工程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基建项目立项、报件、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等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㈠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㈡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㈢其他来源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基建管理部门处应对拟实施的投资项目编制较详细的投资概算和细目概算。未立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未按规定签订合同、超计划超预算项目未经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款。

第十三条 支付基本建设备料、预付、进度款时,必须由监理、基建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主管基建的副校长核准签字作为付款依据,大笔资金必须经校长签字。

㈠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工程监理机构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㈡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0%-25%(对工期短、不支付进度款的工程,备料款可以适当提高),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20%的工程尾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处或社会审计单位审计,按合同约定留足工程保修金后结算。

㈢工程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保修期满,经基建管理部门、监理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第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款:

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㈡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㈢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㈣不符合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规定的;

㈤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㈥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㈦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签批权限

㈠工程各项前期费用开支在3万以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支付,3-50万以内的由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批,50万以上由校长签批,基建部门自行承担的任务(如设计等)一律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㈡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及决算款一次性划拨给施工单位在10万以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支付,1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审批。

㈢基建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必须同时由基建管理部门、国资处、审计处和财务处同时审查签字,并扣除工程用水电费和保证金后支付。

㈣“建设单位管理费”一次性支付在1000元以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支付(接待费、津补贴、误餐费和自购物品要从严把握,一次性支付在1000元以下的还需由分管副校长审批),1000元(含)-3000元由分管副校长审批,3000元(含)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加强对基建投资形成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