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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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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3:58 点击数: 4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行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的所有部门。凡我校在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均需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由法律顾问或职能部门起草,报学校审定。

第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职能部门起草的重要经济合同必须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就合同在法律上的严谨。学校的经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经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反法律、校规校纪、党纪的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学校订立的各种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质量及售后服务;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第七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资金来源主要的有两个:

一、预算内资金:即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即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资金(校基金);

三、其他资金。

第八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

一、预算内资金

(一)50万元以内的单项经济合同由校长办公会立项,合同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字;分管校领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权一致的委托;

(二)50-200万元以内的经济合同,由党委会立项,合同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签字或委托分管校领导签字;

(三)2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党委会立项,合同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签字。

二、预算外资金

(一)3万元以内的经济合同,由校长批准立项,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二)3-5万元内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立项,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三)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党委会研究批准

立项,由校长签字或委托分管校领导签字;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重庆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相关的批文、计划齐全并经分管副校长(副书记)或校长(书记)签字后,方能盖章。

第九条 加强对经济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一、合同审定

(一)合同金额1-5万元(含5万元)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职能部门对使用部门的理由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送国资处审核、立项后,报分管副校长签批。

(二)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充分听取3位以上专家的意见,并提出论证报告,职能部门对使用部门的理由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送国资处审核、立项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预算内50万元以上、预算外5万元以上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合同的执行

(一)合同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项目,由职能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共同完成。

(二)合同金额3-5万元的项目,由职能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审计处共同完成。

(三)合同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职能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共同完成。

(四)凡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法》成立专家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标小组,在到会人员达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召开会议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招标小组成员以评分或无记名投标方式拟订中标单位,报校长或党委会审定。招标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组在招标会前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评分标准必须体现学校意向,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五)要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只能用钢笔做原始记录,不能整理打印。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发言观点,尤其对反对意见要详细记录,最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

(六)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考察,由职能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处、监察处参加,其他部门是否参加可视情况而定。

三、合同的管理

(一)凡事前请专家提意见或论证的,事后必须请专家验收。

(二)凡有适用期的,必须要求使用部门在适用期内进行满负荷运行。

(三)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在经济活动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所有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参与人员在此项活动中承担的责任和职权以及根据项目金额的大小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程度,在通过一定方认定后,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员、参与人员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10%的经济责任。

(四)重视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的文件资料保存。重大合同和长期合同,职能部门都要及时整理所有的文字资料送档案室保存(档案应包括会议决定、会签单、有关批文、合同及以后的补充修改合同、验收报告等文件)。由学校档案室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否则财务处可以暂缓报销帐务。

第十条 长期合同的管理

一、长期合同是指学校在引资联建、合作经济等工作中,通过一定的程序与开发商签订的有效期在意念以上的经济合同。

二、长期合同的谈判必须由党委会研究确定的工作小组完成。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工作小组必须全面、完整的贯彻党委意图,事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长期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由财务处管理。

三、合同必须由法律顾问或只能部门起草且必须经法律顾问签字认可。

四、长期合同由学校党委会决定,校长签字生效。工作小组组长作为学校代表也要在合同上签字。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