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02 点击数: 55

重师发〔2007〕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确保学校经济管理工作合法、科学、规范有序。

2、确保经济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相结合。

3、确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地位,即: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

4、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服务”的财务方针。

5、按照能级管理原理,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责任制适用范围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本责任制适用于校级领导、财务处长以及其他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校内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从事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各级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本经济责任制是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将据此对干部进行考核。学校监察、审计及财务处有权对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校领导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校长经济责任制

1、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资格,对内负责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2、应遵守《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具有组织拟订和执行经党委审定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职权,对十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签字负责,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4、具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职权。

5、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全局性重大经济决策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报党委会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7、依法行使职权,签订或委托签订对外经济合同。

8、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制

1、遵守《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2、对其分管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负责,杜绝无预算付款、超预算付款。

3、维护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4、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支出项目按照《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重师发[2005]2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5、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6、按学校奖惩规定对分管工作事项实施奖惩,不得另立奖惩项目。

7、遵守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不得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另设财务机构办理财务事项。

第三章 财务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1、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财经活动进行归口管理。

2、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3、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参与校内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按照学校批准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负责。

4、按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经济业务。

5、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负责校内资金调动,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所需资金。

6、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学校审定并通过的预算。

7、对年度财务决算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对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

第八条 财务处副处长经济责任制

1、协助处长作好有关方面工作,对分管的财务工作实施过程负责。

2、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参与校内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3、与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4、作好国有资产的保值、管理和核算工作。

5、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校内及二级财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

7、负责资金及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以下称单位负责人)指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室的院长、系主任、所长、中心主任、部长、处长等,其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是:

1、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将依法组织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对本单位经费管理权限内支出的合法性负责。

2、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设银行账户,不得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3、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负责。

4、重大支出项目按照《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除履行第九条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2、严格对外转拨经费的管理制度,对外转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3、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负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除履行第九条的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1、对学校的仪器设备、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3、负责学校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界定审批工作。

4、合理、有效地分配、使用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防止因重复购置、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除履行第九条的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1、对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必须经学校批准,属于学校自筹的基建项目应及时将年度基建计划报财务处。

2、负责学校专项维修工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工程质量负责。

3、在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内,按照基建程序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不得超预算实施基建项目。

4、对工程施工进度核定数据负责,对施工进度付款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对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除履行第九条的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1、应根据国家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校内职工工资、酬金、津补贴、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等事项管理工作,涉及上述事项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作为编制、调整人员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依据。

2、负责对学校下达的人员经费预算进行控制,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四条 校医院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除履行第九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对校医院的营运活动、财务收支、分配进行管理。

2、负责组织拟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3、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校内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学校下达的医疗经费预算进行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预算。

5、大宗药品、医疗器材采购根据学校招投标有关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对所购物品质量负责。

6、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支出项目(不含药品)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按照《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规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后勤集团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除履行第九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对后勤集团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节余分配进行管理。

2、负责组织拟定校内后勤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负责对水、电、气、校园绿化、卫生等公用经费和小型维修改造经费进行预算控制。

4、大宗物资采购根据学校招投标有关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所采购物资质量负责。

5、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支出项目(不含食品)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按照《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规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附属小学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1、负责人指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3、严格遵守《会计法》,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5、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按照《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规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执行。

6、应及时、足额完成学校核定的年度上缴任务。

7、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六章 经济业务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财务经办人员和相关工作岗位经济责任制

1、遵守《会计法》及有关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账簿,对校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负责管理各类收入,将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管理。

4、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流动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妥善保管现金;对财务印章和收款票据及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5、负责监督审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6、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8、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工作,不得故意损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9、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人员经济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手续和审批程序做好采购工作。

2、大宗物资采购根据学校招投标有关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所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

3、购入物资,一律经物资管理人员验收登记入账后再分发到申购部门,并及时报账。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

1、对购进财产物资及时验收入库,保证其安全完整。

2、严格执行收发领用制度,做到收发领用手续完备。

3、按规定建立财产物资分类登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4、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物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5、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发现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6、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人事任免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