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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往来款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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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00:07 点击数: 333

重庆师范大学往来款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学校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的资金,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核算学校因提供服务、销售产品、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收入预开票据,作为应收账款处理,预开票金额视同借款金额,借票人视同借款人。

(二)预付账款核算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其他应收款核算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因三下乡需要预借的差旅费、因科研项目招投标需要预借的保证金等。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二)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有关的事项,严禁挪作他用。

(三)即清即结原则。严格按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四)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校外人员、学生等不得作为借款人。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职责

(一)借款人及审批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用、使用、结清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审批人,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学校资金。

(三)财务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手续

(一)办理预开票据必须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立项、预开票据、来款确认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教职工需要办理借款的由借款人准确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借款单》,并按《重庆师范大学报账审批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借款单上的借款人必须是本人的签字,严禁代签和冒签。借款时还需附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

(三)除个别科研项目野外考察、学生三下乡等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等特殊情况外,借款一般办理对公转账业务,学校原则上不借现金,特殊情况如需借现金,需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四)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需支付的预付款及进度款,应凭对方开具正式发票后付款,付款时必须附上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年结清借款,不得跨年度结算。同一借款人未还清的借款不能超过一次,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借款次数,由借款人书面说明原因,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财务处根据情况增加借款次数。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报销结算期限

(一) 预付账款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结算手续。

(二) 因预开票据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原则上当年应收

回资金。

(三) 对于其他应收款,借款人应在业务事项办理完毕

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

(一)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未及时核销或收回的借款,按照部门分别发送书面催款通知书,经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二)借款人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如不能按时结算的,需提交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的延期申请,申请上必须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时间。

(三)超过三年以上未办理结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如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学校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且财务处应列出清单,逐项查明发生时间及形成原因,分清责任,书面报告学校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已办理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条   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清的应收款项,属于个人借款的,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绩效工资,直至所扣绩效工资能抵冲借款为止;属于单位借款的,财务处暂停该单位财务报销,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第十一条   借款人员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需到财务处结算完清所有借款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

应付账款核算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预收账款核算学校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预先收取而尚未结算的款项。

长期应付款核算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如基建工程项目质保金。

其他应付款核算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国库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暂收税金等,各项外单位或个人汇款未确认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进行专项管理。

(二)定期清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办理手续

(一)应付款项支付应由校内相关部门出具支付申请单据,履行审批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二)外单位或个人汇入的款项的应由校内相关部门人员及时确认,经办人填制《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立项、预开票据、来款确认申请表》,注明款项来源、金额等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每年年末进行集中清理。各单位及个人应定期在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未被确认的来款,并及时办理认领手续。

对挂账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且无人认领的来款、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由财务处汇总情况,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确认为学校其他收入。

对已确认为学校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单位或个人提供佐证材料明确其权属的,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批,报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往来款项管理规定》(重师发200710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