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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护及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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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12 点击数: 134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管理效率与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不包含建筑物的附属物,如门(包括防盗门、门锁等)、窗(包括防盗窗、网等)、电力设施设备、水网设施设备等。建筑物的附属物的维护和维修,由相关基建或动力设施修缮部门负责。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在明确责任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前提下,采取“谁管理,谁维护,维修经费定额包干,专款专用,节约续用,超额自付”的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责任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常规维护制度和基本规范,并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好相关制度和规范。在明确管理者和管理责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因日常维护不到位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责任管理部门的基金或行政费承担。按照仪器设备维护制度和规范的要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费用,可从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第五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按照大型精仪器设备的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要求,建立专门的管理维护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尽可能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对其维护维修必须严格按生产厂家的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对不按有关规范要求或因维护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必须有日常的原始记录,此记录将作为对责任管理单位履行制度和规范情况及决定维修费出处的评价依据。凡没有常规原始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的,将按没有履行维护制度和规范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小额维修(电话等小额办公设备及其它单次维修费金额在200元内)由各部门的行政费开支;单次维护费或维修费用超过200元,其费用则依据不同情况,从学校划拨到各部门的定额维修费中开支;超定额部分由部门基金或教行费自行支付,特殊情况(单次维修费在10000元及以上)可向学校申请专项维修费。

第八条 各学院、图书馆所直接使用管理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由学校根据其仪器设备总量、使用频率、折旧情况、管理状态等综合因素,划拨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费,并在财务处单独设置项目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由教务处和管委会代管的公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机关各部门和其它直属单位所使用管理的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及其它公共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资产管理处集中管理,依照审核程序审批,统一支付。

第九条 各学院、图书馆及教务处和管委会单项次维修费在1000元内,直接由本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至3000元的,除由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外还需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维修意见,超过3000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元的,还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机关各部门仪器设备单次维修费200元内,由部门领导审定,报资产管理处备查;超过200元,由使用单位填报维修申请交资产管理处审批并负责维修。

第十条 各部门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将本单位的维修及开支情况表汇总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查,资产管理处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原始纪录,凡不接受抽查或所抽查的记录内容不能较准确反映维护及维修情况的单位,将作为无记录处理。学校在核拨该部门下年度相关仪器设备维修费时,将把该部门上一年度维护费的状况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实行优增劣减,对减后不足的维修费由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凡在维修过程中进行了零配件更换的,必须填写零配件更换记录,严格按相关表列项目认真填写,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资产管理处,一份自留。所换下的零配件登记后,单价在300元以上的一般应交回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凡因责任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和不认真,造成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其责任由该单位自行承担。因责任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无明确的治安管理制度,或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未执行治安管理制度,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遗失的,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后,由该部门及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鼓励有维修能力的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自己的技术及维修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劳务费可从所划拨的维修经费中支付,但对维修项目、维修内容、维修结果等要进行严格审查,维修后果自负。内部人员的维修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所拨维修费总额的10%。所支出的维修费必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四条 对市、校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人文社科基地等有专项设备费或建设费的部门,其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原则上由该部门的自主经费承担,其维护维修费的开支由实验室、重点学科或基地的负责人自行决定。但维护和维修记录等按上述有关条款统一要求。其它经费独立核算和经费包干单位的仪器设备维护及维修参照本办法,但经费自付。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重庆师范大学

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