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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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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6日 02:13 点击数: 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2008〕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专门聘用人员)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学校基本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小龙坎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凡我校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专门聘用人员),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第五条 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热线95588办理挂失手续并申办新卡,然后持新卡号到财务处备案。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持卡人透支或取现不按时偿还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九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学校发生公务活动,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但公务卡功能相应取消。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个人选择。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信用额度的,持卡人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增加信用额度,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取现会产生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机票、差旅住宿、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燃油及维修、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零散采购等7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如因工作中有特殊需要的,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一般可理解为当月消费,均在次月银行规定还款日之前还款),到财务处完成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从个人绑定的工行津贴卡(办理公务卡时自动绑定)中先行垫付,也可将透支款项以现金方式存入本人公务卡内先行垫付,再按正常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以便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个人透支取现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除特殊情况外,财务处不再办理零星现金支出及借款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号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