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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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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31日 20:16 点击数: 633

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人应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出差。处级干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需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出差,需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人员因科研任务出差,需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遵守《重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2。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次限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出差住宿费在工作人员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限额见附表3。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标准见附表4。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若选择报销出租车费用,则应写明具体用途,且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见附表4。

在重庆市主城区出差不实行交通费包干,以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重庆市主城区出差一般情况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对方交纳交通费。

第六章会议、学习、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教职工到市内非主城区或外地参加会议(含短期培训),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项目,会议期间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开支的项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发生的会务费,按会议通知注明的会务费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其差旅费及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条学生出差期间(参加各类比赛、竞赛、交流),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学生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硬卧、软卧或飞机的要从严控制,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提出申请,根据使用经费性质,由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差期间,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他人员类标准的1/2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1/2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校学生需要外出进行教学见习、教学实习、教学野外实践、毕业调研的,需由学院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

带队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主城区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教学见习、实习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合计50元包干使用。

第八章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国人员在出国(境)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申报时提交《重庆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表》(附表5),按公派出国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能安排出访。

第二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提交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正式批件(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外专局或重庆市外专局等)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并优先选择由重庆离港。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报外事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章教职工探亲路费

第二十九条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单位及人事处审批

第十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手续、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对提供的相关凭证真实性负责。

机票、住宿费支出等按照规定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若遗失单程飞机票、车船票,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相关人员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会议费支出必须附会议通知、往返交通费用、市外须附住宿费票据。培训费支出须附培训通知或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日程安排、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地点、预算标准等内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教师外出调研,须附调研方案,包括调研函或证明、调研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内容以及往返交通工具费用、市外须附住宿费票据。原则上不报销旅行社票据(带学生外出实习、写生除外)。

第三十六条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免费住宿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上述情况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科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在预算范围内凭过路费等报销相关费用,且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租车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报销自驾车费用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见附表6),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相关费用。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十一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 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

单    位

出差人姓名

出差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路线

出差事由

日程安排

拟乘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是否派车

是否派车:□是 □否 车牌号:     驾驶员: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请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携带本单,作为报

销依据。


附表2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备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

通工具。


附表3  

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校级、正高级

其他人员

部级

校级、正高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表4

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标准

地区/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

重庆市外

100(新疆青海西藏120)

80

重庆市内主城区

90

凭票实报

重庆市内非主城区

90

50

市内主城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城、南岸、渝北、北碚、巴南

(若有变化,以政府最新公布为准)。

附表5

重庆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表

出访国家(地区)

出访时间

出访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二级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出访目的、出访理由日程

 

国内旅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学院(部门)意见

(签字盖公章,注明费用出处)

 

学工部门意见

(签字盖公章)

 

 

组织部意见

(签字盖公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办)意见

月    日  

业务分管校领导意见

 

月    日  

外事工作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  

注意事项:

1. 请认真填写本表或者提交打印件(双面打印),并附邀请函复印件,所有签字处

请加盖部门公章;

2. 学生工作队伍人员需学生处审核;副处级干部及以上人员需组织部审核。

附表6

重庆师范大学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

出差人员

工作单位

驾 驶 员

工作单位

车牌号码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日期

行车路线

行车里程(km)

路桥费()

油费(元)

出发地

途经地/目的地

合计

(元)  

所在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备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如表格不够,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