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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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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19 点击数: 10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有房产资源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公有房产管理,充分发挥房产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师范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公有房产是指在使用权属重庆师范大学的土地上,经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或校内外单位、个人筹资建造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师生员工活动,产权归重庆师范大学所有的各类房产(已出售的教职工宿舍除外)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2)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和调整;(3)负责公有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4)参与公房建设规划、建设招标和竣工验收工作及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5)定期核发校内各单位公有房产使用证;(6)按照“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超额部分收取“超额占用费”;(7)负责非经营性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管理工作;(8)参与旧房拆除的论证、审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公有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学校公有房产实行“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公有房产管理政策规定的用房标准,确定各单位公房定额配置面积。对于不在定额配置范围之内占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超定额占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学校收回房产或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第六条 对学校机关办公用房、院(系)办公用房、计划内教学、科研用房、实验室用房、计划内学生宿舍、学生活动用房,按照有关政策和房屋资源实际情况,确定配给标准,进行定额配置,超定额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实体用房、科研及科研实验室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办法,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第八条 经批准对外出租学校房产的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出租管理费。

第九条 为确保学校教学用房,教学楼内非教学单位占用的房屋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新建教学楼不再安置非教学单位用房,使用单位不得将教学用房转为办公用房或用于经营、出租。

第十条 以各种名义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对占有而闲置不用的公有房屋,学校将予以收回,另行分配,防止房产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 各类公房“有偿使用”部分的收费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定额配置的公用房屋,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定房屋使用协议,明确责权关系。协议内容包括房屋位置、间数、面积、用途以及管理维修责任等。在签署协议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处向使用单位核发“公有房产使用证”。

第十三条 对需要收取占用费的公房,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房产使用证”规定的面积对各单位用房进行核定,依据缴费标准收取超定额占用房屋单位的占用费。对占有而闲置不用的、建制撤消仍占用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或临时借用超期的公有房屋学校予以收回。对拒不交还房屋者,学校按5倍于有偿使用房产的标准收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房屋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并与使用单位签定用房协议,核发“房产使用证”。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房产使用证”交还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向迁入单位核发新的“房产使用证”。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如需变更公房用途,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房屋或按5倍于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使用期间需对使用房屋进行维修、装修、改造、改变使用性质或与其它单位交换用房,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在校内建设的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的房屋,超出定额部分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免收房屋占用费。所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或出租管理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有房产的管理。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理、爱护公房及设施的义务。未经批准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等。房屋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严禁将公用房屋用作教工宿舍或个人生活用房。严禁在公用房屋内存放个人物品或安排人员居住。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同时向所在单位退还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将学校房产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公有房产资源。对非法侵占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退出,并按10倍于当年商业用房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制定教学、科研、办公、后勤、产业、经营及学生生活、活动等各类用房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