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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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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23 点击数: 41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周转房租住的管理,使周转房周转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本校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本校所有,主要用于教职工临时租住,属过渡性住房。

租住是指符合本办法租住条件的教职工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租用后,自费承租本校的周转房,在租住期内享有房屋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本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校对全校周转房行使管理职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周转房的租住管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定周转房租住协议并租住周转房的,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原协议中未涉及的事项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周转房的房源

第五条 房源的确定

资产管理处根据本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源情况,提出周转房房源信息和相关意见,经本校研究确定周转房的房源。

第六条 房源的类型

根据本校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状况,将周转房分为套型房(含有独立卫生间及厨房的房屋)和集体宿舍两大类型,其中套型房按户型结构不同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及三室一厅等各类房源。

第七条 房源的公布

资产管理处将本校确定的当年周转房房源信息在校内公告栏、校园网等进行及时公布。房源一经公布,在本校未对房源作出调整前,房源的数量和构成,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周转房的租住

第八条 可租住的对象

1、未在校内购买或租住任何住房,且配偶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本校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及人事代理人员。

2、2009年8月3日后从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高新区、经开区、两江新区之外区域调入我校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及人事代理人员。

周转房租用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上两项符合一项即可。

第九条 租住标准

1.在编在岗人员

(1) 引进人才

凡符合《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重师发【2009】104号)中规定的1~6类引进人才,其可租住周转房的标准为两室一厅或三室一厅的套型房。其中,现有周转房源中的学术交流中心B幢仅为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引进人才提供。

(2) 接收人员

凡符合《重庆师范大学接收博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办法》(重师发【2009】103号)中规定的博士(含副教授)人员,视房源情况,可租住周转房的标准为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的套型房。

若今后本校对“引进人才”和“接收人员”有新的可租住标准的相关规定,则以新的规定为准。

2.人事代理

在本校有房源的前提下,人事代理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房的标准为单间配套房和集体宿舍,具体以当年房源及人员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条 租住期限

1、本办法制定前已签定周转房租住协议的以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

2、除本条1款情况之外的其他人员,从领取钥匙之日起,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2010年5月以后新进校的,且在校内购房的人员,因房屋装修需临时租用周转房,可向本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租住或续租,但租住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租住费用

1、承租人应交纳的费用包括:租房保证金、房屋租金、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电话和网络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因国家政策或本校规定需增加收交的费用,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2、各项收费的标准

(1)租房保证金

根据周转房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定价。

(2)房屋租金

根据周转房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定价。

(3)其它收费

除上述(1)、(2)两项费用外,其它如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的收费标准,按周转房所在校区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租住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土地房产科领取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土地房产科。

2、资格审核:资产管理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根据其递交《重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申请表》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租房。

3、保证金交纳:经审核合乎规定的承租人到本校财务处交纳周转房租住保证金。

4、协议签定:完成上述手续的承租人,凭交纳保证金的收据到资产管理处土地房产科签定《重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办理接房手续。

第十三条 承租人责任

1、切实履行《重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2、交纳租房保证金,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3、不得改变租住房的用途,不得将所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个人交换用房。

4、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扩建所承租房屋。

5、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损坏公共设施,应维护公共空间区域的通畅和整洁。

6、不得在室内圈养家禽;宠物的饲养必须符合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

7、爱护租住房的所有设施设备,不准私自改变水、电、气、讯等原有设施状态。

8、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校的相关规定,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费用,退房后不得自行损毁,且不得向本校或后来承租人索要装修费用。

9、注意室内用电、用火安全。违规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第十四条 费用的交纳

1、租房保证金:按照本校确定的各类型周转房的保证金标准,由承租人在租住申请经本校审核通过后,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租房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

2、房屋租金:承租人按照实际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于当月第一周星期二到本校财务处交纳(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周星期二),或由本校财务处从承租人在本校的收入中扣交。有资格享受本校住房补贴的承租人,其住房补贴可用于房屋租金的交纳。

3、其他费用: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电话和网络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收费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如委托本校代收,可从承租人在本校的收入中代扣。

第十五条 房屋的维修

1、因承租人装修或不当行为所致的维修,责任及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房屋室内的水、电、气、讯等相关设施设备在使用中产生的维修费用,其更换的各部件等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校后勤及相关部门可提供有偿服务。

3、需要进行房屋及附属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维修的承租人,可直接向本校物业管理部门或所属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维修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的收回

1、租住期满的承租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退房程序将所租住的房屋退还给本校。

2、在协议租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本人或其配偶购买(或租住)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

(2)与本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结束劳务派遣;

(3)辞职、自动离职、调离、辞退、开除等原因与本校解除了人事关系;

(4)未经本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

(5)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的用途或对房屋造成较大损坏;

(6)因政府或本校建设需对房屋进行拆迁。

(7)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房的;

(8)在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9)其他学校认为应该收回房屋的情况。

3、退房的程序

(1)通知退房:资产管理处土地房产科依据本条1、2款的规定,通知承租人退房;

(2)完清费用:承租人在接到退房通知三天内,完清在租住期内应该交纳的各项费用并出具交费票据及提交复印件;

(3)房屋查验:承租人在接到退房通知后十五日内,须腾空住房并保持房屋清洁,通知土地房产科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查收房屋及相关设施并记录,给出查验结论;

(4)退房:在完清所有费用,查验合格后,再办理正式退房手续。承租人在承租期内退房的,按上述退房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

1、承租人去世后的租住房管理

(1)在协议租期内,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须与本校重新签定《重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租住期不得超过原协议约定期限。期间若原承租人配偶再婚且夫妻双方均不是我校人员的,本校有权收回该房屋。

(2)租期内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亡故,本校有权收回该住房。

2、承租人离异后的租住房管理

(1)租期内承租人离异时无权处置该房屋。

(2)离异后,该房屋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若离异双方均为本校职工,在本校有房源的前提下,另一方可申请租住集体宿舍。

第五章 各种违规的处理

第十八条 住房逾期未退的处理

1、逾期未退: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和十七条所述应该退房而未将租住房退还本校的行为。

2、凡逾期未退的,前三个月按租住房租金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三个月之后则按租住房租金的四倍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直至退房为止。

第十九条 强占周转房的处理

1、下列行为者,均视为强占周转房:

(1)未经本校同意强行入住周转房;

(2)未入住却实际导致周转房屋不能被本校使用的行为。

2、凡属强占周转房的行为,本校对行为人收取四倍于该房屋租金的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条 损坏租住房的处理

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损墙体、门窗等,损坏或拆走已有设施设备,经基建处、后勤等相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承租人应对被损部分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拒不修复也不承担修复费用的,按所损坏部分的价值的两倍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期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理

1、未按期交纳租金的处理。在租期内,凡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承租人,在租住协议规定的期限两周后仍不交纳的,本校有权终止租住协议,收回房屋,追收所欠租金,并按月房租的5%收取滞纳金。终止合同后两个月仍未交纳租金的,按强占周转房规定处理。

2、未按期交纳的其他费用的处理。由相关部门按其管理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本人承担,与本校无关;其中,有本校垫支代交的,若承租人未及时向本校交纳,本校将停止代交并向承租人追收所垫费用和滞纳金(按月房租的5%收取租金滞纳金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因上述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资源占用费、滞纳金、租金、学校代为交纳的费用等,学校可以从承租人的周转房保证金和承租人在本校的收入中扣交。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留对上述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所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初等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1年周转房房源

附件2: 2011年各周转房的租房保证金和租金标准

附件1:2011年周转房房源

序号 房 源 建筑面积

(m2/套) 房屋配备

校区(或附近) 楼栋

1沙坪坝老校区1栋(青教楼)49~62

2沙坪坝老校区 学术交流中心125装修并有配套家具

3沙坪坝老校区 其他楼栋50~95

4沙坪坝老校区附近 沙铁村35、36栋60~70有配套家具

5沙坪坝老校区附近 金沙港湾88装修并有配套家具

6大学城校区 西区73~78装修并有配套家具

7大学城校区 清风苑D栋 约30集体宿舍

附件2: 2011年各周转房的租房保证金和租金标准

序号 房 源 建筑面积

(㎡) 租房保证金

(元/套或间) 租 金

(元/㎡/月)

校区(或校区附近) 楼栋

1沙坪坝老校区1栋(青教楼)50~62 2000 15

2沙坪坝老校区 学术交流中心125 4000 18

3沙坪坝老校区 其他楼栋62~95 2000 15

4沙坪坝老校区附近 沙铁村35、36栋60~70 3000 10

5沙坪坝老校区附近 金沙港湾88 4000 18

6大学城校区 西区17栋73~78 4000 10

7大学城校区 清风苑D栋 约30 1000 450元/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