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服务与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属于国有资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制订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学校各部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均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期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程序:
1、单位申报。学校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归口管理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格式另附);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的企业、实体章程;
(4)出租、出借、入股的意向书、合同等;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格式另附)。
2、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查、论证,报校长批准、由学校备案。
第六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
校办公室:校名、校誉等;
科研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等;
财务处:流动资金(银行存款、现金等);
图书馆:图书资料;
档案馆:档案;
博物馆:文物;
资产管理处:专用设备(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房屋和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在经过学校批准后,从事生产经营、对外创收或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责任使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必须在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有关协定和责任书后方能进行经营活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投入资产的完整性管理和安全检查,同时有权对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资产管理处有责任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必须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账。
为了使学校有条件和有可能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尽可能地保值和增值,同时调动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盘活“死”、“闲”资产的积极性,学校制订和采取合法、合理的政策与措施,改善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和增值潜力。
第八条 对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年收取5%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房地产资产的总值按上年度的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计算,并随当年价格评估调整。房屋出租、出借收入按《重庆师范大学非经营性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的管理办法》(另订)执行。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使用权出让金,由出租、出借单位承担。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单位每年度必须如实向资产管理处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经营报表,并按保值增值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向学校上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除收回资产外,并处资产原值2-5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06年3月
附件:
1、重庆师范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
2、重庆师范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