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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公开招标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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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28 点击数: 46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在采购中的公开招标行为,保证所采购货物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招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廉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

1、学校的招标工作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由项目使用单位的分管校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落实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对招标管理的规定;

(2)确定招标工作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纪律等重大事项;

(3)审核并确认进行招标的项目;

(4)审定评标人员;

(5)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6)审定中标价格、中标单位。

(7)签订中标合同。

2、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对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工作的统一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招标项目手续审查;

(2)招标文件的制定;

(3)招标信息的发布;

(4)招标文件的发放;

(5)招标会议准备及组织;

(6)与商家商谈中标价格;

(7)发布中标通知书;

(8)招标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3、项目单位与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项目的申请及前期调研、论证、报批工作;

(2)参与标书制定,提供项目的功能与技术要求等;

(3)列席开标、评标会议;

(4)参与合同签订,核定合同项目的功能与技术要求等。

4、监察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招标文件;

(2)参与招标项目考察;

(3)参与合同签订;

(4)招标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5)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第四条 招标范围

凡利用学校预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接受的馈赠资金进行投资的采购项目,单台件或批量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均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招标组织

l、招标项目: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定的计划性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或项目单位持批准立项的一般性分散采购项目的有关资料,经审核后进入招标程序。审定批准招标至实际发标的间隔时间一般为3~5天。

2、招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参见《重庆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项目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监察审计处会签后,由资产管理处发放。

3、招标信息发布:资产管理处通过校园网及其它方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或根据以往合作情况向相关公司寄送招标邀请书。项目单位等可推荐但无权拒绝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标至开标的间隔时间一般为7~15天。

4、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代表、项目和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随机抽取确定或外聘;项目和使用单位的评委由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招标会欢迎项目、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

1、开标

(1)开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前,由主持人宣布评标工作程序、工作纪律。

(2)开标时,由监督部门负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2、评标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会。

(2)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初审,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和样品等进行评审,确定入围投标单位名单;然后评标委员会开始询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答疑和二次报价,并书面承诺。询标结束后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离场。

(3)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标意见。

(4)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3、考察:为确保采购质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一般应在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后进行,考察对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评标前确需考察的,考察人员负责向评标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但不得参与评标。

4、定标:考察完毕后,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考察人员汇报后进行评议,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和分包。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5、公布中标结果:资产管理处负责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并在校园网上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给投标单位。

6、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经项目单位、使用单位、纪监审办公室、计财处会签后,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效的合同送纪监审办公室、计财处各一份备查。

第七条 招标纪律

1、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律“四公开”。严禁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2、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标纪律,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接受或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

娱乐等活动,不得收受回扣、礼品及索取好处费等。如有违犯,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重庆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招标形式的招标工作规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过去相关规定有与此规程相悖的以此规程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学校批准并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师范大学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