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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立项、审批、公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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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35 点击数: 145

重师发[2007]282号

为了进一步保证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纠正和制止乱收费的发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校收费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财[2006]2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我校教育收费的立项、审批及收费公示管理办法。

一、收费项目的立项

1.校属各教学单位,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单位新增(更名)专业申请报告,并按普教、研究生和成教分别报送校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审核。

2.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依据相关收费政策进行初审,财务处复审,提校长办公会批准,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3.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并正式发文后,该单位新增(更名)专业的收费项目才能正式立项。反之,则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学校将坚决制止。

二、收费项目的审批

1.各办学单位在取得收费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将本单位新增(更名)专业名称、学制以及拟收费标准等意见报财务处。

2.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教学部门上报的收费标准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收费标准及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财务处上报市教委和市物价局。

3.待市物价局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校各教学部门方能据此收费。否则,属乱收费行为,学校将坚决制止。

三、收费项目的公示

1.学校在取得《收费许可证》后,财务处应及时将《收费许可证》上所列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将《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发至各教学单位。

2.每学年开学之前校财务处必须将重庆市物价局、学校的收费举报电话明示于公示栏上。

四、收费的管理

1.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2.对不便集中收取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委托相关教学管理部门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使用。

3.校各教学部门使用的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购买,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需使用时应在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五、本办法从二00七年十二月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