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关于印发《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36 点击数: 212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机关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0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就业及其它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一)处级干部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处级干部本人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三)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分管校领导准假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审查批准后,处级干部本人持《重庆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交通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出国(境)人员遵守外事纪律。处级干部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处级干部(含原任调研员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三级职员以及曾任实职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三级职员)以及享受县处级干部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离(退)休厅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为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