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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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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00:38 点击数: 529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委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聘任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管理。

第二条 设置与聘用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学校长远发展和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及聘用。

(二)优化结构,合理配置。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三)按岗聘用,动态管理。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激励、评价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岗位总量

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以2009年4月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数确定。

第四条 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是指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资料、工程实验、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它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条 岗位等级

(一)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分为11个等级,即二至十二级和三至十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1.正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

2.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六条 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控制比例目标分别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4%、20%和6%。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4:2,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之间的比例为4:6。

1.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0.8:3.2: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1.5:8.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1.4:4:4.6,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

(三)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市编委核定的领导职数核算,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学校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五)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定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 具体设置

(一)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在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下,将校领导、校长助理,以及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处长等岗位设置为“双肩挑”岗位。聘任在“双肩挑”岗位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并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二)依据高校管理工作的特点及学校实际,将教学科研单位(各学院,含自考学院、国际汉语文化学院、职教师资学院等)及教学辅助单位(图书馆、学报、医院、网管中心等)院长(馆长、主任)、副院长(副馆长)等岗位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将总支(或直属支部)书记岗位设置为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将总支副书记岗位设置为管理岗位。

(三)为保证博士学位项目立项建设,学校将预留适量的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各追加1个五级岗名额给数学、生物、汉语言文学三个学科。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聘用条件

(一)各类各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见附件。

2.对成绩显著、岗位急需、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单位公布岗位名称、数量、职责和申报条件。

(二)本人申报。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评议和推荐。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评议后报学校相关聘任委员会审核。

(四)公示。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

(五)核准。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员,经市教委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六)聘用。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员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政策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德、能、勤、绩等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聘用期限

(一)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首聘期为三年。

(二)新聘人员的首聘合同终止时间一般确定为校内同一系列受聘人员合同终止的相应时间。所有人员的服务期限均不变。

(三)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岗 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

(一)成立重庆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审核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具体工作方案。

(三)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评议及推荐正高级二级、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审核教师岗位五级及以下拟聘人选,报领导小组批准。

(四)领导小组下设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评议及推荐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审核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拟聘人选,报领导小组批准。

(五)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五至十级管理岗位拟聘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报领导小组批准。

(六)领导小组下设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审核、评议及推荐二级岗拟聘人选,审核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岗及以下拟聘人选,报领导小组批准。

(七)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所出现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一)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成员由7-9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一般应有教授或其他正高职称人员);机关各部门岗位由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统一设置和聘用;其它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成员名单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及基本任职条件拟订本单位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报学校岗位设置办公室批准;

在学校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五级岗及其以下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报相应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批准。

2.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机关相应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五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并报相关聘用委员会审核。

3.负责本单位所有受聘人员的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及聘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争议与处理

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和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及时研究并回复。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岗位设置和实施各项工作。

第五章 相关问题说明

第十八条 为平稳过渡,对选择了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管理人员,或副处级以上实职干部,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首次竞聘分级,对应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同时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首聘期间,若无职务变化,不得重新选择。首聘期满后,根据所在岗位再作相应选择。

第十九条 2006年7月1日起至首次岗位设置工作结束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按照同类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申报条件和规定程序在原单位参加分级,并将结果作为重新核算其退休工资的依据,与同类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兑现待遇。

第二十条 首聘期内获得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新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其任职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等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新调入人员,学校在综合考察其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岗位申报条件,确定其岗位等级。

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岗位等级。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中有关教学科研业绩(奖项、项目、论文、著作、专利),限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且同一项成果以最高等级计入,不重复计算。各类申报条件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关于任职年限起止时间的计算

(一)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于所在岗位要求的高校职称系列的人员,其任职年限从其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当月开始计算。

(二)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属于所在岗位要求的高校职称系列的人员(音乐学院、美术学院除外,但在首聘期内必须转评),在首次设岗竞聘时,可进入相应岗位的最低级。

(三)在职人员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其退休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其身份不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和初等教育学院附属小学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和初等教育学院牵头负责,依照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重庆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重庆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重庆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