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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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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17:28 点击数: 36
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专门聘用人员),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依照本办法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照本办法向 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 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校领导担任,副主 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 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推荐,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法律专业人员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三)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二)学校或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本人工资福利待遇的;(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诉求事项 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有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 计算;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经受理部门或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组织申诉处理工作组申诉处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履行相应签字手续), 申诉处理工作即行终止,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 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委员构成人员中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申诉案件,工作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要求被申诉人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查询和调 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七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工作组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二)质证。申诉处理工作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 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申诉处理工作组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工作组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 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四)调解。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 正确;(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审理期间,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 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组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工作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 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 销原人事处理;(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 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工作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通过后再下达申诉处 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关于该事项的终结性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 人应当执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 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部门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原处理部门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原处理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