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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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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2:38 点击数: 1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推进学校的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统称二级教代会)是我校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是我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共同的重要任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工会的指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部门)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努力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部门)党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参与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人选,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有关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部门)行政领导每年度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行政召开的研究涉及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问题,或研究与教职工权益有关问题的会议。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本单位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以系、教研室、科室(部、处)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提名,由单位党、政、工共同协商提名建议名单,交全体教职工酝酿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必须经本单位半数职工同意才能当选。

第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院(部门),按教职工总人数的30%—40%选举教职工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与工会同时换届),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应是院、部(处)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依照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新的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受到教职工的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身体健康,年龄能任满一届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有表决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定,努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不断增强民主意识,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维护本单位的团结稳定。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协助和支持院领导的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会议和各项活动,但无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二级教代会可按下列两种形式:

(一)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建立教职工代表制度。

(二)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院(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委员会由5—9人组成(单数),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应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指导下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是二级教代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教职工代表按选举程序进行委员补选。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合一,会议合一。二级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提前向代表说明,征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或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分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负责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大会议题;组织选举代表、代表分组、代表资格的审查;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分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个阶段。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大会主席团由5或7人组成。主席团应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同级党委组织同意,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中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

(二)听取代表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选举;

(五)研究和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任务,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主题、主要议题、大会议程等在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原则同意后,报请学校工会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应为二级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重庆师范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之处,由校教代会按照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