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22:39 点击数: 16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重庆师范大学,充分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一致,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就以下问题进行审议及提出建议:  

(1)校长工作报告;  

(2)学校发展与建设规划;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  

(5)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7)学校重大基建项目;  

(8)前面7条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教代会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并由校长批准实施:  

(1)学校基金使用和管理意见;  

(2)教书育人条例;  

(3)人员定编方案;  

(4)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  

(5)工资调整方案;  

(6)职务聘任制方案;  

(7)教职工奖惩条例;  

(8)校风校纪重大规章制度。  

(三)教代会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1)教职工住房管理、租赁条例;  

(2)学校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意见;  

(3)教职工各种福利待遇规章制度。  

(四)民主监督评议干部。民主评议校、院(处)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行政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正确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处、室、馆、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有权被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应热心公众事务并具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包括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调出本校的,其代表资格即自行终止,原单位可进行代表缺额补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大会代表。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校,勤奋敬业。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对工作积极负责,有主人翁责任感,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四)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业务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五)年龄上能任满一届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  

(四)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拆、控告。  

(六)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所占用的教学工作时间,应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代表合一,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选为代表组组长,上一届工会委员和教代会常委一般应选为本届两会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名单由上届教代会常委会提出并报校党委批准,经代表大会预备会举手产生。主席团的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含科研人员)应占较大比例。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3一4人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常委会由21人至25人组成,任期四年。常委会选举出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主持日常事务工作。常委会的任务是定期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任期内的大会筹备工作和下届教代会的改选活动,主持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听取工作委员会的汇报。常委因外出学习、进修、工作等一年以上,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其常委资格自动解除,常委会可根据情况研究决定增补或替换,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届期间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常委会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结果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正、副组长由教代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代表组的任务是:检查、督促教代会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收集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教学科研、民主管理、组织工作、宣传工作、青年工作、文体工作、生活福利和女职工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大会的决议结合本校情况订出工作计划和细则,报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大会议程、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的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工作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审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属于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