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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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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15:33 点击数: 530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重庆市财政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 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设立、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安排设立,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预算分配和下达。

第三条 奖助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9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700 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9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所评学年度内无违反《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的行为且无处分影响期。

(二)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 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评定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库成员。

(四)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评定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库成员。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成员由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处。

(三)学校复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和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

(四)公示与上报。将拟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七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及学院实际,制定学院评审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处承担。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 号)

2.《重庆市财政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 号)

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

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 号)